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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及处罚)

据黄山中院消息:11月10日上午,黄山中院对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汪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1976年出生。自2018年左右与母亲共同生活,并住在母亲歙县家中。期间,因汪某埋怨其母亲在自己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好责任,有多次殴打其母亲的情形。

2021年4月11日13时40分左右,汪某在外喝酒吃饭后回到家中, 与其母亲交谈时因言语不和,即用拳头殴打其母亲的面部,将其母亲打倒在地,后继续用拳头殴打头面部,致其母亲面部青紫肿胀,并受伤流血。汪某见状并未罢手,仍采用扼颈、用脸盆泼水至其母亲身上,后将其母亲移至床上。其母亲躺在床上后不断呻吟:“哎呦,打死人了。”汪某无动于衷,并对现场地上及被套、床单等处的血迹进行了清理,后将其母亲的房门关上回到自己房间。16时5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骑电瓶车外出回到中午吃饭的饭店寻找手机又折返家中,再次进入其母亲房间找手机,见其母亲躺在床上没有动静,仍未对其母亲进行有效救治。后汪某骑电瓶车离开家中至徽州区,并乘坐出租车逃至屯溪区。

当晚8时左右,其母亲被人发现死在家中。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有一定接触面积、质地较硬物体击打头面部及徒手扼颈引起的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晚,逃至屯溪区的汪某得知其母亲已经死亡的消息后,仍继续逃离在外。次日凌晨2时许,汪某被歙县公安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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