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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事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后,就意味着判决已经生效,必须要按照法院判决执行。但在此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了审判存在问题,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

所谓“再审”,是指各级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可以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再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确等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再审,法院也未必能支持再审,但是,如果具备这五种情形,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再审。本文将介绍下这五大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第15条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案件管辖权是错误的。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同的标的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管辖。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如某中级人员法院,如果超过了这些标的额,可能就存在管辖权错误的问题。

第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例如,在审判人员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公平,应该进行回避;如果应回避人员未进行回避而进行了判决,则可能会影响判决的公平公正。

第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规定这一条,主要是为维护无诉讼能力人的权利,他们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委托法定代理诉讼人代为诉讼;或者虽然有诉讼能力,但并非本人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比如,在某民事纠纷的诉讼和判决中,其依据的是某地方政府的规定,在此过程中,这些规定被撤销或变更了,那么,依据这些规定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也应该相应的做出调整,当然,这需要法定的程序就是,其实就是我们说的“再审”。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也就是说,经过相关司法机关的判决确认或纪检监察部门处分确认,审批人员有违法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再审的五大情形,你了解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想向法院提出再审,并非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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