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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合同法是什么(深圳市最新劳动法律法规)

但在该《指导意见》2021年1月1日被废止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通过“(2019)粤民申63号”再审案例确认、认可了深圳地区的做法,因此,无论《指导意见》是否被废止,深圳地区都是允许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注:劳动者需要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的合理时间进行补缴,用人单位在该合理时间内仍未补缴,或拒绝补缴的,劳动者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相关规定: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2日

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

九十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

附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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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第九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我院在2009年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时就已明确应当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既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补缴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3日

时效性:失效(本篇法规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废止)

文号: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粤高法〔2020〕13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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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废止下列联合印发文件。

二、联合印发文件(7件)

二、相关判例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民申63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西xxx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西xxx公司虽为付xx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按规定为付xx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收到付xx要求依法购买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并无不当。付xx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西xxx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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