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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侵犯了什么权利(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规定)

乱搜身是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然而,某些商场仅仅因为丢失商品,就随意扣人,随意搜身,给受害人造成不应有的精神损害。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一般都是怀疑他人偷拿商品,进而采取过激的行为。

基本案情

小王和其子在某商店选购物品到收银处付款后离开时,被该店保卫人员拦住,问小王所购物品是否交款,小王出示了交款条,另一保卫人员伸手从小王大衣兜内掏出一瓶凡士林护手油,然后把小王带到一仓库内,该商店保卫科长小张打了小王一耳光,并用警棒殴打小王腿部、背部,另两名保卫人员踢小王的腰部,把其大衣脱掉,搜走小王所带现金420元。小王遂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商店工作人员没有对外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权力,其私自对小王搜身、殴打,造成小王八级伤残,其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健康权,责任应由商店全部承担。小王被搜走的钱,商店应予返还,小王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商店应予赔偿,小王遭受非法搜身,并被致伤形成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创伤,其请求获得精神赔偿的意见应予支持。遂做出了由商店返还非法扣押小王的420元现金,赔偿小王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抚慰费共计28703.44元,并向小王进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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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有的商场保安还当众强行检查女士的身体,影响极为恶劣。据某报报道,一位女士在某购物俱乐部购买文胸的时候,被超市里的保安人员拦住了,保安人员怀疑她偷走了一个文胸,要求她把衣服拉起来检查。当这位女士提出与商场的女性工作人员到厕所进行检查时,遭到了商场的拒绝,坚持要求她当众撩起衣服检查,结果没有发现保安所说的偷走的东西。事情发生的第二天,某市12315中心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市某公司当场向那位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集体被搜身近年来也常披露于报端。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私营企业动不动就对员工集体搜身,无视员工的基本权利。

在经营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没有引起重视,许多超市都一厢情愿地“规定”了检查顾客提包的权力。以往,也确有超市检查了顾客的提包,有的甚至搜身。这是严重的侵犯顾客人格权的行为。不管是否之前有无“顾客须知”,不管顾客是否违反了“顾客须知”,商家都无权采取这样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执法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搜查公民的人身和物品。超市搜查顾客,是对顾客人格和名誉的极大侵害,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搜身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任何个人无权搜查他人的身体。即便怀疑他人偷东西也要通过执法部门来解决,决不能擅自对顾客进行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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