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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属于什么(民事诉讼时效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概述」

1.诉讼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

(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注意】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仅限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

(1)基于身份产生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2)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存续、伦理道德等问题;

(3)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4)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5)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1.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且主要适用债权请求权,也包括普通动产及未登记的特殊动产。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是指有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1)发生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请求权被阻却,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其本质就是丧失公力救济权,而非诉权

(2)起诉权还存在,即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法院仍得受理。法院受理后,也不得以届满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查明确实届满诉讼时效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原告败诉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援引、提示适用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6)实体权利不消灭。自然权利还存在,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全部履行,或同意全部履行的,全部不得反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或同意部分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

(7)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注意】重新起算的原因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单方行为说)

|「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典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或其他特别法没有特殊时效期间的,均适用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延长,但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则相反,能适用时效中止、中断,但不能适用时效延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有的时效期间比较长,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2)也有短于民法典规定的3年的,如,《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3)时效期间起算不同。例如,《海商法》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

仲裁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在法律对仲裁作出特别的仲裁时效规定的,才适用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1.普通起算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为谁之日开始计算。即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起算规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的义务人为谁,两者缺一,时效就没有开始。

(1)约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①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附生效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条件成就前,其权利为不可行使期待权的状态。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①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②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③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6)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2.特殊起算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两款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方法。其特殊不在于时效期间的特殊,而在起算时间的特殊。法律通过规定时效的特殊起算时间,间接延长了两者的诉讼时效期间。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请求权,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包括财产返还请求权等各类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提示】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不特定,可以是监护人,也可以是其他非监护人,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网状”保护。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暴乱、瘟疫等。

2.其他障碍

(1)无民或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关系不能行使的,时效中止;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补足6个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注意】中止事由的影响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何时结合,何时中止。中止事由的影响消除后,自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到诉讼时效期满的时间,为6个月。

【叁】诉讼时效中断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履行义务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意】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债权人请求行为为单方行为。只要债权人实施了请求行为,即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至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反应如何,是否承认债务的存在、是否同意履行债务,均不会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同意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

(2)同意的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的效果。同意的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权利。

(1)诉请裁判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

(2)当事人一方向人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交书面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和仲裁申请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起中断。起诉人撤诉的,同样引起时效中断。

(3)权利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5)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6)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

(7)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意】在此,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是否归于消灭,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而与有关机关是否受理无关。

4.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同一债权。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部分而及于剩余)

(2)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债务对于连带债权、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连带之债,要断都断)。

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互不干涉原则”

(3)债的移转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注意】债务承担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表示同意,与债务能否发生转移有关,而与诉讼时效能否发生中断无关。

(4)代位权之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意】代位权之诉,要断都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注意】诉讼时效中断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短期诉讼时效,可多次中断,无次数限制

【肆】诉讼时效延长

1.适用对象不同,延长只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其他类型诉讼时效不能适用。

2.适用的原因为“特殊情况”,既谓之特殊,应是民法典没有规定的,要通过司法实务的经验积累,或有待将来立法或司法解释阐明。

3.适用最长诉讼时效须由权利人申请,未申请的,法院不能决定给予时效延长。

4.由法院决定延长,决定的结果有同意申请延长或不同意申请延长,若同意延长,延长多长时间,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一般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适用条件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只要当事人诉请即可,不用另行申请,法院也无权作出改变适用条件的决定。

【伍】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似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民法典对撤销权、变更权、追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及《继承法编》对受遗赠表示等限定的期间,都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行使障碍甚至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间的特征。

1.价值定位不同。

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2.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3.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对人发生拒绝履行义务抗辩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弹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以延展。

5.始期不同。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陆】期间

|「期间的含义」-略

|「期间的效力」-略

|「期间的性质及类型」

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事件而不属于行为

1.约定期间。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移转的期间等。

2.法定期间。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在有法定期间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间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间。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时,法定期间不可更改

3.指定期间。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间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间,其与法定期间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间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

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民法典》,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

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间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间,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间。

|「始期与终期」

1.始期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日不算入,从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法律对期间的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规定按约定计算。如,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即为法律规定的特例。

2.终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官方对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变通的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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