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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而制定的。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

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对公积金提取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大修并不包括装修。当然,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提取使用公积金的,可以参照当地住房公积金办法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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