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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上报流程及内容)

一、事故等级分类

事故等级分类

事故分级标准

主要负责人罚款(上一年收入)

特别重大事故

30≤死亡人数

80%

100≤重伤人数

1亿≤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0≤死亡人数<30

60%

50≤重伤人数<100

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较大事故

3≤死亡人数<10

40%

10≤重伤人数<50

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

一般事故

死亡人数<3

30%

重伤人数<10

直接经济损<1000万

事故等级汇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事故报告对象及时间要求

综合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情况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二)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事故,逐级向上报。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

3、越级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以上安检和有关部门报告

(2)安监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事故续报、补报

(1)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发生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向安监和有关部门补报。

(2)其他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向安监和有关部门补报。

5、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状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6、应急救援

(1)事故发生单位

(2)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现场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坏相关证据

(2)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注,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

三、生产事故调查

1、调查部门

2、特别规定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

(1)成员

事故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职责

1)查明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调查时限

1)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之日60日内,经负责调查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

2)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生产事故的批复

1)批复时间:

a: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批复

b: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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