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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近日,全国首个“破产人”引发关注,针对个人破产不用还债的利弊,大家各执一词,笔者认为个人破产是让诚而有信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也是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有力措施。但个人破产条件苛刻,结合《个人破产条例》和第一例个人破产清算案看来,符合相对严格的条件才能破产并免除债务。债务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经审核并通过三年的考验期,才有可能个人破产免除债务。

一、非基于市场交易行为产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不得免除

债务人想通过个人破产免除债务,但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免除。想破产,得先看看自己的债务是怎么回事,过了这一关,才有可能破产。

总的来讲,非基于市场交易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得免除。《个人破产条例》第97条规定,下列债务原则上不得免除。包括侵犯生命、财产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三养”纠纷,劳务、劳动纠纷、欠缴的税费、罚金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免除的债务。

具体情况请看详细的规定:

二、债务人诚而有幸,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了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子女、近亲属名下,债权人想实现债权需要行使撤销权,耗时耗力。而个人破产条例针对债务人恶意将财产转移后申请破产,免除债务的情形已经作了防范。《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需要由债务人申请,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环节便是申报财产,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需要申报个人的财产情况,这还不够,还需要申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如果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管理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和认定转让无效的。

规定目的很简单,债务人想申请破产,你就得把家底亮出来,然后由破产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来审查你和你家人的财产。并且根据债务人申报的财产情况,破产管理人会单独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同债务人申报情况一致的,才认定债务人是如实申报财产。

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很重要

为什么债权人的意见很重要,债务人想通过破产免除债务,实际上是损害或者减少了债权人的收益。想减少债权人的收益,实践中是虎口拔牙。但我们抛开《个人破产条例》来讲,执行实务中,一般的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扛风险能力强,能够承受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即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都相比较宽容。

从第一例破产案件来看,债权人相对单一,债权人都是银行。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很强,相对的比一般债权人更能承担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首个个人破产案件,除了符合我上面讲到的条件外,债权人基本是同意的。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破产,《个人破产条例》赋予了债权人提出异议和救济的权利。第102条规定,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债务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并且第103条规定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免去的债务。试想,如果债权人都达不到法定人数同意破产,也就谈不上后面的程序了。具体规定如下:

四、需经过人民法院严格的审查

债务人是否能被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个人破产条例》第84条规定,债务在完成申报财产,并经债权人会议核准后,向法院人民申请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会对现有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就可以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了吗?不是,宣告破产并不代表债务人就可以免除债务了,这还没有完,远远没有完。

五、三年以上的免责考察期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将开始三年的考察期,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延长。期间,债务人仍然将履行还款义务,当然这期间还多少,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同意后,经法院审定。同时债务人将接受监督和限制,不能违反《个人破产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能实施在民事强制阶段的限制消费行为,不能担任企业的董、高、监,这里不再赘述。

债务人在这三年期间,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期满后,法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裁定决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

六、赋予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个人破产的权力

如果债务人使用欺诈等手段获得个人破产免除了未清偿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及利害关系发现 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免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要求债务人继续还款,并且没有对这个时间设置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并经三年考察期后,免除了债务。但多年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当初是以欺诈的手段获取的个人破产,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破产,要求他继续履行义务。

最后,个人破产不是债务人的避风港,不是洪水猛兽,想要个人破产,需要通过重重考验,更重要的是债务人要诚信,否则即便你一时获得免除债务,也可能在多年后撤销。债权也不必担心,法定的程序会保障每一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权力和撤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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