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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左衣资出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典型案例指引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

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

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

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

产份额时,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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