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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

经常有人问,我总说《劳动合同法》多有用,但平时上班都忙得不可开交了,谁下班后还有心思去看那种东西呢?

其实在我看来,确实没有必要整本都读完,只要记住里面几条对我们有用的规定就好了

而且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以及具体用人单位违法后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者能获得什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其实都记载在《劳动合同法》几条规定里面。

既然这么多人好奇,那我今天就来说说几个我们最常碰到的情况,到底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哪几条法律法规。

拖欠工资

先来简单说说我理解的拖欠工资是什么意思,如果劳动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公司每个月多少号发工资,但却没有准时发放,那就等同于是欠薪了。

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几个选择。

如果只是偶尔出现这种情况,那就去询问部门领导,了解一下没有准时发工资的原因,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对公司有归属感的员工,因为只是问一下,并没有采取更激进的动作。

比较激进的方式是,当公司屡次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员工已经不想继续待下去的话,那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反正这两条规定在我看来的意思是,员工因为公司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迫于生活不得不提出辞职,公司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给员工被迫失去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未缴纳社保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其实是公司会与入职员工约定,试用期的时候一律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转正后开始缴纳。

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哪怕是试用期员工,应该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待遇,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同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所以,如果碰到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我们还是可以采用两个方式。

第一个方式还是进行友好沟通,可以侧面向领导表示,其它公司的员工都是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也曾经去了解过,公司也应该为试用期人员缴纳社保,并要求公司进行补缴。

如果谈不妥,就进行第二个方式,先发送《社会保险催缴函》给公司,希望公司能在限期之内补缴社保,一般是30日之内,记得保留相关发送记录。

如果公司没有在既定时间内补缴社保,那我们还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辞职,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还是一样的法律法规,只是员工被迫辞职理由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变成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已。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联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桥梁,既能证明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对员工具有一定约束力,又能证明员工在公司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比如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职责等等。

但经常有公司,不与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是为什么,可能是人事专业度不够,也可能是公司本身存在违法用工的行为,为了规避风险。

我只知道,只要和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双方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必须要做的一件事。

如果真碰上不守法的公司,没有和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公司从第2个月开始,就需要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直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止,员工最长能拿11个月二倍工资。

而我们在此之前,还是两个动作,先和领导进行协商,表示自己希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询问具体签订时间。

如果公司不签的话,那我们就要开始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以及薪资待遇的证据,比如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表、文件交接表、工资条、工牌等等。

等证据收集齐全,我们就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有两个,第一个是希望能够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个就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写在最后

上面三种情况,都是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曾经碰到过的,那么涉及到的《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其实也就是里面的第38、46、82条规定。

所以我平时说劳动合同法有用,但根本就没打算让大家去一整本看完,平时就连我自己都不会无缘无故去读完一整本的法律法规,更何况是上班已经耗费了大量精气神的你们呢?

记住这3条规定,在职场中不幸碰上了,也知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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