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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第四章 支票管理;第五章 现金管理;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七章 处罚、奖励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在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对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会计师、会计和出纳工作人员组成。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财会工作。总会计师职责由副总经理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部门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查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副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负责装订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查明原因,及时向副总经理书面报告,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年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转帐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会计人员做帐。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凡50万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5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报告副总经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万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万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报告分管经理。

第二十二条审批权管理。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由各级领导根据权限范围签字。各种款项50万元以内的由副总经理签字,50万元以上的,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超过100元的开支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五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

第二十八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备用金,需填写《借款单》;交副总经理批准签字后,经会计审核、制证后方可借支。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部门经理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会计审核后由出纳支付。

第三十条 发票及报销单按权限批准后,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方可付款。

第三十一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办公部或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核发工资。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签字后,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按业务合同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人员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人员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处罚、奖励办法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或坐支现金的;

(四)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扣发本人月薪,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财务制度办理,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编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公司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第四十一条 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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