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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字的公章有效吗(假公章和真公章的区别)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实务中产生以下形式,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是约定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是约定自当事人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章
  关于印章,对于法人而言,其对外并备案的印章一般可以分为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其中公章一般只刻有公司名称,合同专用章一般比公司章小,并在公司名称下面另刻有“合同专用章”字样,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类似,也是在公司名称下另刻有“财务专用章”字样。
  在法律实践中,一份合同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签章、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
  1.对于企业法人或组织机构而言,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既有公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虽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择一即可,但我们认为,对于自然人而言,签字是足够的,但对于法人而言,仅仅是签字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即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身份也是多样化的,其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也可以仅仅为自己签署普通民事协议,为了区分不同身份,最好是在签字后,再加盖公司公章。
  2.如果一方是自然人,对于个人而言,最好是签字,而不是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在实务中,也有按手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有些时候,只看到合同上有当事人的人名章,而没有当事人签字,此时存在伪造人名章的风险。
  公章作为当事人身份的标志之外,还有其他作用,例如,当一份打印好的合同中出现修改之处、或有手写体补充时,一般要求在修改之处加盖公章确认。
  【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公章有一种盲目的依赖和偏信心里,但实务中合同“公章陷阱”还是防不胜防,以下列举几例:
  一是刻制假冒公章。甲公司是一家正规经营的公司。高某通过种种途径找到甲公司公章的样本,然后花钱找人依样画葫芦地仿刻了一枚假公章,然后凭借这枚假公章“李鬼转身一变成了李逵”,冒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事后发生纠纷,当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才发现合同上公章是假的,但此时,始作俑者高某早已逃之夭夭。
  二是扫描打印公章。甲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盖有甲公司的公章。高某辗转拿到这份合同的复印件,然后通过先扫描、再用彩色打印机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打印出一枚红色的公章,最后再拿着这份“盖有”公章的合同与他人签约。这样的公章也很容易以假乱真,但是如果稍稍留意一下,还是能够发现没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
  三是不具资质的部门公章。目前在实践中,有些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以所谓的“甲公司第三项目部”等下属部门名义加盖的,一旦发生纠纷,起诉甲公司时,甲公司很可能会矢口否认存在下属第三项目部,并同时否认该公章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很可能会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胜诉。
  四是公章印模含数字。一些公司的公章是这样记载的:北京市甲公司(三)。不要小看这里的“(三)”,它往往会成为公章的玄机所在!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盖有这枚公章的合同为证据起诉北京市甲公司,被告可能会辩称: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没有序号,不过我公司的确有多枚并未备案但含有序号的公章,但就是没有序号为“(三)”这个数字的公章,因此我公司否认该公章的效力,也不认可这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作为佐证的话,很可能会处于被动的处境。
  通过这些纠纷可以发现:一方面目前社会诚信意识仍然有待加强,因为一些人就是故意利用对方的疏忽大意,凭借有问题的公章与对方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公章登记备案制度有待完善,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公章的登记备案;最后,工商部门应为相关公众提供便捷的公章查询服务,避免当事人因为未能了解对方公章的真实情况而陷于签约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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