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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传染病居家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使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一、有序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设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兼任,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状况进行巡查。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分管安全卫生的领导应马上向校长报告,学校在第一时内向县教体局和卫生防疫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

1、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

2、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3、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病因追查、登记制度

晨检应在校医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及班级卫生委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及教师有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校长室,确保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三、学校发生传染病除及时报告疫情外,还应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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