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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闲置管理办法)

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尽快对土地进行开发使用,尽量避免闲置土地。因为根据我国的新规定,闲置土地达到一定的时间就会被国家回收,那么,怎么样的土地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呢?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具体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标准可以理解为以下4点:

1、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已到,但仍然没有动工;

2、没有规定动工的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动工;

3、虽然已经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被中止开发建设后,又满了一年的时间;

4、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的5种处置方式

虽然由于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可以笼统地归纳为上述的4点,但真实的情况还是多变的,所以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也有多种。

1、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最长也不能超过一年;

2、如有需要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可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土地价款也得重新核算(当然了,更改后的土地用途也同样需要符合法律法规);

3、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开发土地,可以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但临时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4、通过协议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收回;

5、如果因规划依法修改而导致土地闲置,在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注明为置换土地。

除了上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去规定其他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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