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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代位权

①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②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第三人未依约定或法定向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如债务人已向第三人积极主张权利,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d.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其合法有效的到期债务,即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e.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f.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③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a.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因此受到禁止,不得转让、抛弃权利;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行使代位权所生后果应归属债务人。

b.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而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c.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支出的费用,可请求债务人偿还;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应作为其全体债权人总债权的责任财产(共同的一般担保);债权人虽可就该财产请求债务人清偿,但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撤销权

①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要是指债务人减弱其清偿能力甚至于导致无力履行债务,危及债权的实现。

b.危害债权的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即属于财产性处分行为。

c.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有效债权成立后终止前。

d.债务人的行为,已成立并生效。未成立的行为、无效的行为,不得撤销。

此外,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人无履行能力,并危害债权人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危害性行为,如是无偿的,只需具备客观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如外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才能成立撤销权。

③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a.经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

b.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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