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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区别(单位用工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建立的用工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对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退休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就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劳动关系,发生的用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也不予以受理。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这种情况的用工关系,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用工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非因用工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领取养老金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根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这些都不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所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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