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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经典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6日08时14分我局刑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有一名男子在门源县浩门镇西苑美食城内殴打他人,打砸桌椅板凳、手机等物品,损失7000余元,请查处。经查:2021年4月26日07时50分,马某醉酒到浩门镇西苑美食城寻找女朋友李某,并先后踹门进入了三个女生宿舍,但没有寻找到李某,马某离开女生宿舍后遇见李某,二人发生口角。后马某抓起地上的碎石打在了西苑美食城后院摆放的乒乓球台面,后用脚踩踏彩钢房。西苑美食城保安杨某看见后问其为何要砸乒乓球台及踩踏彩钢房,马某便追打杨某并用头顶击杨某头部和胸部,被殴打的杨某躲藏起来;马某遇到西苑美食城工作人员林某后又用拳头殴打林某的右耳部,并随手捡起一块石块打到了林某的左侧肩胛处,林某跑至房内;马某在西苑美食城后院内遇到西苑美食城副经理王某后,马某用拳头殴打王某的右耳部。随后马某进入西苑美食城内抬起前厅摆放的椅子对自己头部实施击打,并造成三把餐桌椅子损坏,西苑美食城经理王某看到后拿出手机进行拍摄,马某上前将王某手机抢夺后扔在了地上,造成手机损坏。【调查与处理】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马某的供述和申辩,被损坏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门源县公安局向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21年5月28日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法律分析】“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典型意义】饮酒不是违法的理由,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说辞,生活中无论遇到何种不顺心的事情,暴力行为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糟糕,友好的协商和解决问题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更优良的社会环境,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不仅伤害他人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最终受害的仍是自己。遇到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建议:一要控制情绪。保持头脑冷静,克制情绪不与当事人对峙,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二要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取证以维护自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三要保存证据。记住相关人员特征、信息,使用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留存音视频资料,有条件的,及时完善场所相关视频监控,以便后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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