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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职的过来人(事业单位辞职最新规定)

最近成都四天一闷三天一晒,热的整个人都要化了。

在这个滚烫的季节,高考中考毕业季,定时定期千万嗷嗷待哺的学子,渴求进入理想的学业殿堂。

同样还是集中考试的6月,在容易被人忽视的角落,还有几千万的“备考君”,在渴望上岸的边缘,冒着自己的泪花花,厮杀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事业编制考试上。

但是,你可知——

人人眼红的在编人员离职时,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

今天我们就聚焦这群人,探索一下涉及的“法律漏洞”。

案件起因

小A为XX县某公办初中的在编教师一枚。

正所谓人往高处走,小A在去年六月,备考其省会城市的公办初中在编考试时,成功上岸。

根据新学校的要求,需要小A将其档案调到该学校人事处,故小A回到原县级公办初中申请调取档案。

不料,却遭到原县级公办初中拒绝!

校方的拒绝理由是:

在小A和学校签订的合同里,约定3年服务期限,现期限未满,不能申请档案调动(不能离职)

除非交3万违约金!

看到这,各位观众姥爷觉得小A该交这笔违约金吗?说该交的请扣眼珠子(开玩笑

作为一个正经普法平台,不卖关子直接上结论:在编人员:未满服务期离职,不用赔违约金!

什么是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他们是处于公务员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类特殊工作者。

他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约束限制。

只不过当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争议时——

在程序问题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处理,但在实体问题上,还是应该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违约金,违的是什么约?

聪明的小婊贝是不是想说,“违的是没干满合同期间的约啊~”

But,请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这条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权,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So,校方提出的

“约定3年服务期限,现期限未满,不能申请档案调动(不能离职)除非交3万违约金!”

说辞,不成立。

在编离职是否存在违约金一说?

存在!

涉及违约金,相关规定是这么说的~~~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

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请提取关键词:“出资培训后”、“培训费用的补偿”。

也就是说,在编人员申请离职,只涉及培训费用的补偿问题。

如果你上岗之前,没有接受过“官方”培训,违约金就更谈不上了。

综上所述——

校方在误导小A付的是期间未满的违约金,但其实提前辞职不用交违约金。

而且就算是违约金,也是提供培训后产生的费用,但事实上小A到岗时,校方并没有进行“官方”培训。

所以小A于情于理于法,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那如果涉及到岗接受培训离职时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相关案件参考

马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交辞职申请。

校方当即答复马某,不批准马某辞职,并又于3月30日书面答复马某,不批准原告的辞职,在合同的聘期内也不会移交人事档案。

要求马某继续在原岗位履职尽责,双方由此发生人事争议。

马某提出提出上诉后,判决如下——

Ps:马某支付的834元,是因提前离职自愿给校方的补偿金,并非为提前离职的违约金!

高知≠懂法

老实说,每年参加编制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已算是现社会接受教育颇高的群体。

△在网上寻求法律咨询的留言

但在各大平台,只要搜索“编制”、“离职”等诸如此类的关键词,我们一定能看到关于违约金相关的内容。

有些人为了早点解决事情拿到档案,咬咬牙说给也就给了。

当然也有不少的人,对于违约金,字里行间都充斥着疑惑,但是更多都是束手无策的无奈。

只要少部分人,还在硬挺地熬到上诉。

要不是看到这类法律咨询,我们还会惯性地把高知和懂法划上等号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许多劳动者不懂法律,不会博弈,不敢博弈。

生活场景中标语里常见的“做个知法懂法好公民”,鲜亮得像在橱窗里的童话。

看来,我们的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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