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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国家征用房屋赔偿标准)

近日,福州一企业来到晋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向工作人员咨询拆迁置换房屋缴纳税费问题。该企业原产权房被政府征用,通过置换获得房屋7套。

晋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详细解答了该企业享受的契税免征政策,并帮助企业财务人员成功申报增量房交易契税及印花税。该企业最终减免契税8.03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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