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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无犯罪证明需要本人去吗(开无犯罪证明办理规定)

这个标题不是噱头,是有法律根据的,听我慢慢道来:

很多用人单位在用人的时候,为了审查应聘者有没有前科劣迹。往往会要求应聘者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确实没有犯罪记录的,直接到公安机关开具也就是了,但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怎么办呢?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成年人犯罪,即:如果你实施犯罪的时候已经年满18周岁,这种情况下,谁也救不了你了,公安机关是不会给你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第二种是未成年人犯罪,即:如果你实施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这种情况下,虽然你的确曾因犯罪被处罚,但只要你被判处的刑期在五年以下,你的犯罪档案将被“封存”,公安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反,还要向你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果对我的说法有疑问,那么我们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有些人会说,法律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将未成年罪犯的档案进行封存,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那也不能罔顾事实,从而为当事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啊,毕竟当事人还是曾经实施过犯罪的啊?别急,来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这条法律规定不仅告诉你可以给你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且告诉你哪些机关给你出具,包括: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而且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不给你出具时,你还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给未成年罪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对未成年罪犯“档案封存”制度的必然延伸,如果只是单纯的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进行封存,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当事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司法机关从保密的角度,不给当事人出具,那当事人到底有没有犯罪记录啊?所以,法律进一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的“档案封存”制度,是国家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涉案的未成年人能够珍惜国家给的机会,努力改造自己,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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