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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合同争议处理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要性】

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合同是格式合同还是各方共同拟定,大家都非常重视条款的相互制衡性,全面性。

然而合同往往条款众多,动辄几页甚至几十页,各色条款让人看得眼花缭乱。而当我们签订的是由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我们往往会认为这是相对成熟的版本,都是这样约定的,不会有问题。

所以一般我们只对价款,数量,交期,付款方式等与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条款给予关注度,而几乎都不重视争议解决条款,认为这个条款只是一个摆设,其存在的意义仅为了保持合同法律上的完整性。

然而,往往坑就挖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当对方违约不交货了、不付款了、需要打官司了,才发现争议解决条款模糊不清,是去仲裁委仲裁还是去法院诉讼?是去哪个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地还是履行地?

争议解决条款设计的不恰当的,使我们立案都大费周章,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常见问题】

1.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如以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揽合同,A公司为B公司加工一批五金制品,B公司拖欠加工费。

合同付款方式处约定如有争议任一方可起诉,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又约定交xx仲裁委仲裁。A公司提起仲裁后,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被认定异议成立,A公司只好改向法院起诉。

为避免后续人力物力的浪费,我们需要在一开始就问自己一个问题:发生争议或者纠纷通过什么类型机构去处理?是仲裁还是法院?

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诉讼(法院)与仲裁(仲裁机构)的区别。

虽然诉讼(去法院打官司)与仲裁(去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都属法律程序,二者做出的裁决(判决、裁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处于平等地位,诉讼或仲裁活动都独立进行。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区别。为了方便理解,我们简单列举一些重大的区别:

(1)两种方式受案范围不同(解决的纠纷争议类型不一样)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

而对上述案件,我们均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就是说,仲裁的解决范围小一些,诉讼一般可以解决全部类型的争议。

(2)向公众披露信息的程度不同

仲裁程序一般只有当事人及仲裁员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旁听,仲裁裁决的过程、内容、结果、当事人的私人信息等情况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公司及个人的信息外泄。

诉讼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效率和费用有所不同

在效率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个程序和两个程序在处理时间上肯定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同样情况下,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确实比诉讼方式更快一些。

在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同样的标的,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在诉讼费(仲裁费)总数上大致相当。根据实践经验,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相关费用确实会高过诉讼很多。

此外,对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在合同签订时,我们应通盘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会涉及第三方,如果涉及第三方,建议选择诉讼解决争议。

因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在仲裁审理时,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很难追加第三方参与到仲裁审理程序中,导致出现不利的局面。

而诉讼解决争议,在必要的情况下,是可以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相对于仲裁解决争议而言,较为灵活。

示范条款:

a.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申请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但仲裁机构虚实不清。

在实践中,有的仲裁条款约定在一方所在地仲裁委仲裁。可是一方所在地可能存在两个仲裁委,那么,到底哪个仲裁委有管辖权,在实务操作中都会出现争议。

因此,建议将仲裁机构的名称在合同中具体载明。

如以下案例:

A公司诉B公司要求支付货款,B公司行将破产。起诉材料提交至法院后立案庭不予受理,原因是合同中约定了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合同订立时该仲裁委不存在,仲裁条款无效,应属法院管辖。

偏巧起诉时该仲裁委已注册设立,尚在选址建成中,即便仲裁委尚未开始营业,法院仍以该仲裁委存在为由不予受理。

A公司既不能去法院起诉,又不能去仲裁委仲裁。无奈,A公司只好费尽周折联系到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再行起诉,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示范条款: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解决结果为终局裁决,双方应当依法执行。

我们必须引起重视的是,约定仲裁的,签订仲裁管辖时,务必清楚完整的表述仲裁机构的名称,这样才能确保条款有效。

3.合同中约定由法院管辖,但约定不明确。

先看一个案例:

D广告公司被C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尾款。D公司在北京,C公司在广州,起诉地在广州。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该合同签订方式为C公司先签字盖章,寄往D公司签字盖章,也即后签字盖章处北京才是合同签订地。

D公司以此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但由于合同并未明确载有“合同签订地:北京xx地”,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D公司只好每次开庭都风尘仆仆从北京来到广州,耗费人力,财力。

因此,在选择诉讼解决争议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1)要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

(2)不要超出“五地”选择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规定协议管辖时,要求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这些法院是与合同履行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而如果选择超出这“五地”之外的法院管辖,将视为协议管辖法院无效。

(3)不要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在双方协议管辖法院时,如果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标的额是50万元,只能选择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选择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因为标的额达不到上一级法院的管辖标准。

而合同如果涉及不动产的,应当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在协商管辖法院时,一定要根据维权成本、旅途远近和胜诉后执行的便利性等因素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不要因为选择管辖法院的不利,导致维权成本增加。

示范条款:

因双方履行房屋(A地)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所有争议,由A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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