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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公证遗嘱效力(新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案例详情:老张有个大儿媳特别能干,总是算计着老张家里的财产应该分给谁?因为老张有两个儿子,老二在外地上班,放假才能回来。不如她在膝前孝敬的多。她心里不平衡,夜不能寐。于是她精心的伺候老张,让街坊邻居和老张都以为找到了好儿媳,养老就靠老大了。于是老张和大儿子、儿媳去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将财产大部分都留给大儿子,小儿子分到了很少的部分。老大拿到遗嘱后,大儿媳立刻变脸,很少再伺候老张,老张一气之下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在医院里老张找到了律师和医院主任做见证人,立了一份录像遗嘱,将财产都留给小儿子后就撒手人寰。老张走后,二儿子就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全部财产,老大拿出公证遗嘱,主张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财产应该分给他大部分。

法院判决:老张在医院的录像遗嘱合法有效,财产由二小子全部继承。

律师说案: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条第三款相对于《继承法》第20条第2款,本款有了极其重大的变化,即本款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意思表示,遗嘱的效力来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所规定的的各类遗嘱形式只是遗嘱人这种意思表示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每类遗嘱形式均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不能仅以遗嘱表现形式的不同来确定遗嘱孰优孰劣。公证遗嘱确实有着其他遗嘱形式的不可比拟的优势,公证的正规和严肃性表明其证据效力会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表现形式,应将其优先效力限定在证据法的层面上,不能据此从实体上直接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效力层级上的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于遗嘱的效力还是要回归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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