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生活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和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

(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2)该变化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该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4)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

我们平时遇到法律问题不用愁 吉林良智律师资深团队在线免费咨询 长春刑事律师 吉林律师 律师免费咨询 长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找律师   长春职务犯罪找律师  长春金融诈骗找律师  长春网络诈骗免费咨询律师  电信诈骗咨询律师  集资诈骗律师咨询诈 骗罪立案标准   吉林职务犯罪律师   诈骗罪律师咨询   网络诈骗律师咨询  怎么追回被骗的钱 敲诈勒索罪等疑难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九六三一二三(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