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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立案是什么意思(司法执行立案司法解释)

导语

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一定要了解立案的规定,同时在执行中也会有恢复执行的立案,所以,每一个阶段都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才能更好地破解执行难。本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出以下的执行立案的详细过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法律规定

(一)民诉法对执行立案有详细的规定。

(二)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首次立案执行

(一)执行立案登记;

(二)执行立案信息采集;

(三)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和告知;

(四)立案后查明事实;

(五)调解履行;

(六)文书要求;

(七)移送执行;

(八)追加执行主体;

(九)不予执行。

三、恢复执行的立案情形

(一)申请人因为欺诈、胁迫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三)终本案件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证据,申请恢复执行;

(四)委托执行被退回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五)终结执行的案件,具备恢复执行以后。

四、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情形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有违法的情形;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

(三)执行阶段,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执行异议;

(四)申请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认为债权消灭,或者超过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实体事由提出的异议;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提出的异议;

(七)其他提出的执行异议。

五、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情形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六、其他的执行立案情形

(一)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

(二)执行请示案件的立案;

(三)执行协调案件的立案。

律师建议

最高院对于执行立案的规定比较详细,毕竟立案直接导致案件的走向,作为申请人必须要详细的了解执行的立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掌控案件的执行方向,比如,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很重要,一旦选择错误,整个案件就会进入无法执行的状态,所以,立案很重要。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二十年专注执行案件,与大家一起分享执行案件技巧,共同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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