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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债务担保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规定)

因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不予确认的情形

如果交易事项产生的纳税差异不是因为企业合并,在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息和应纳税所得额,在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这样的差异不能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会违背历史成本的计量原则,对其初始入账价值产生影响。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有:可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的开发支出,按照历史成本加计后进行摊销,产生的差异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电站核设施因弃置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例:甲公司正在进行一项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该项研发活动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条件且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各项材料及人工等费用合计200万元,且根据具体情况可估计该研发活动能够开发成功,满足了资本化的条件。可以资本化的支出为200万元;经有关部门鉴证,该新工艺形成无形资产,预计使用期为10年。在会计处理中,该费用在发生时应计入开发支出中核算,入账金额为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历史成本的175%摊销,则其计税基础为350万元。如果将该项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应冲减无形资产87.5万元。这样的处理将会违背历史成本的计量原则,因此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的情形

(1)对联营及合营企业投资时的相关情形在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预计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权益法核算时对递延所得税确认的相关情形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准备长期持有该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如果近期拟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则应将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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