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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需要什么人在场才有效(立遗嘱的法律规定)

前几期我们分享了遗产范围、遗产分割及法定继承的法律知识,今天继续探讨其他继承方式,其中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将是本期分享内容的重点。

首先,立遗嘱并不是晦气事,就像买保险,并不是奔着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去的,立遗嘱绝不意味着奔着生命的终结而去,只是在有生之年,充分支配个人财产、并防范将来发生财产继承纠葛的一种有效方式。立遗嘱也并没有限制非要到多大年龄才去立,年轻人也可以立遗嘱,只是说当立有多份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相对更高。当然,需要排除遗嘱无效、部分无效等情况。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围绕遗嘱的效力问题展开探讨。

01

遗嘱的效力要件。

遗嘱,本质上也是(单向)合同,所以遗嘱也必须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律规定:

1、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2、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不得伪造、篡改(伪造全部无效,篡改的,则篡改部分无效)。

所有遗嘱效力纠纷,基本都是围绕这些实质要件要求展开的。

当然,遗嘱的前提是涉及财产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脱离这个基本点,遗嘱当然也是无效的。

02

遗嘱的形式。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单纯的自书遗嘱,往往容易出现效力争议纠纷。

一则,一个人的笔迹在不同的时间、场合等,特别是在不同的心理、身体状态下,是比较容易存在差异的。

二则,对笔迹有异议申请鉴定后,需要提供多份比对检材,且不论比对检材本身的真实性有无异议,且说多份比对检材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对鉴定结果也可能产生影响。

因而,我们一般不建议单独自书遗嘱,若自书,可以同时请2位非利害关系人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相对而言,可以减小自书遗嘱无效的风险。

(二)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其一,代书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二,要特别注意,口述转书面的过程中,是否有意识差异、表达差异、理解差异等导致的代书内容与口述内容不一致的地方。

其三,代数人是否有故意代数错漏之处。

建议立遗嘱人在代书结笔后,仔细阅读,是否内容与口述一致。

这种方式,我们也不建议单独使用,不可控风险较大。

(三)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方式,原来《继承法》中没有。

打印遗嘱相对于前两种方式,有两项特别要求:一是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注明时间。

(四)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对于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年月日,如何来实现呢?可以在视频中同时录下遗嘱人和见证人手持身份证正面、反面的上半身形象,各自口述身份、时间,并结束前再次确认身份、时间。

录音录像遗嘱,需要特别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如发生纠纷,复制件、更改件难以替代原始证据。

(五)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法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口头订立的遗嘱无效;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解除后归于无效。

(六)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是我们建议遗嘱方式的首选,虽然《民法典》将原来立法确定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删除了,但是删除的本意在于充分尊重遗嘱人生前最后的意愿,避免在订立公证遗嘱后、去世前意志发生改变,而来不及或者无法变更公证遗嘱等情形,并不是对公证遗嘱这种形式效力的否定。公证机关作为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机构,相对而言比其他个人更容易让人信服,出现错漏的概率也相对小些。当然,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公证遗嘱也不可能做到百分比规避掉全部风险。

同一份遗嘱,可以同时以多种形式订立,比如自书或口头订立遗嘱同时录音录像,则既是自书或口头遗嘱也是录音录像遗嘱。

03

遗嘱见证人。

所谓遗嘱见证人,就是见证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人。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合格的见证人,若见证人存在以下法定限制情形,则可能导致遗嘱或者部分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04

遗嘱的变更、撤回及效力顺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人的想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样的立法也是充分尊重遗嘱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那么,遗嘱人有绝对的自由吗?

没有。

自己的财产,想怎么分配怎么分配?遗嘱想怎么立怎么立?想给谁给谁?

不是的。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心中有疑惑,也欢迎私信我们,留言有时较多,可能无法全部看完和一一回复,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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