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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6.《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8.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相对于注册资本而言,它能够更准确地体现企业的经济实力。所有建筑企业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承担能力。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9.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0.首次或增项申请均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11.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被撤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3.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4.外贸建筑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贸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贸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5.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18.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9.《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0.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以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3.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2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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