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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申请书(党纪处分到期解除流程)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证实劳动者存在数次代打卡行为,但在《员工手册》同时存在代打卡和伪造考勤记录两种具有包含关系又给予不同程度处罚的情形时,应对两种行为予以明确区分和说明,现用人单位对代打卡行为的理解解释明显超出了其本身语义范围和一般人对该内容的理解范围,其以劳动者行为属于伪造考勤记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1日,侯某入职天津某家居公司并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至2022年2月10日。侯某工作岗位为楼层管理员。

2019年12月12日,侯某及案外人迟某、吕某在仲裁庭审中均自认,迟某在侯某和吕某迟到的情况下代两人正常打卡考勤。

2019年12月16日,天津某家居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侯某“违背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伪造个人考勤记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员工手册》“E员工奖惩,E.2处罚-(4)辞退”规定,决定自2019年12月12日起解除与侯某劳动合同。其中,《员工手册》(2019年第五次修订版)第E.2处罚(3)书面警告规定“书面警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性规定……6)代打卡(双方)者”;第E.2处罚-(4)辞退规定“辞退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3)员工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存在……伪造个人考勤记录或协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等情形者”。

侯某认可已签收《员工手册(2019版)》,并认可参加相关培训。

2019年12月18日,天津某家居公司同时分别向侯某及案外人迟某、吕某邮寄了快递,其中寄给侯某的快递封皮和内容均为吕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吕某的快递封皮和内容实为迟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侯某于12月20日签收快递。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劳人仲裁字[2020]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66.36元;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66.36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400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

【管理提示】

1、依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明确具体规定的,即违纪事实与规章制度没有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否则,则不被法律认可。

2、提示用人单位制定或修订员工手册时,针对某一违纪行为,应明确唯一对应的处分等级,避免同一违纪事实有不同等级的处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直接援引较重等级的处分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被法律认可。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如因违纪的情况下,达到严重违纪的承担,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劳动者也应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存在非严重违纪的情况,而被单位单方面解除,则应保留相关制度依据,证明单位做出的处罚缺乏制度依据,进而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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