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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近几年,“反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讨论尤为激烈。“个人受到不法侵害行为攻击时,没有退避义务”是正当防卫的理论根据,必然得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的结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应把握:

其一,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还必须对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而没有造成的侵害,正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结果。

其二,不法侵害人不仅侵害了其原本正在侵害的法益,而且通常都会针对防卫行为本身实施新的侵害行为。不能忽视不法侵害者在被防卫过程中实施的新的暴力侵害,不能仅将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人先前的不法侵害进行对比,而应当将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原有的不法侵害、新的暴力侵害、可能继续实施的暴力侵害进行比较。

其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如果后行为并非独立的新的侵害行为,而是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则仍然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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