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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缴纳时间)

一、耕地占用税

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

二、关税

1.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卸的24小时以前

3.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

三、水资源税

1.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四、船舶吨税

海关负债征收,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天

五、契税

1.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10日内

2.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10日内

六、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按月计算、按季申报,自季度终了15日

七、车船税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八、车辆购置税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九、资源税

1.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自产自用的,移送使用的当天

4.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十、增值税

1.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2.预收货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3.支付手续费的,收到代销清单、全部或部分货款

4.托收承付的,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预收租赁款的,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一、消费税

1.收到预收款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分期收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3.自产自用的,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提货的当天

5.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进口的当天

6.其他结算方式下的,收讫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

十二、土地增值税

1.凡符合应办理土增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3.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十三、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十五、企业所得税

1.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时间,易命制选择题。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间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收入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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